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二)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者及时移送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四)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五)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