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因参加业务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