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引导、帮助经营者建立和完善投诉和解机制,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先行和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