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六十一条有效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