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合理收费,明码标价,不得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