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清洗、保鲜、加工、包装、盛装食品。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因不符合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