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可以要求进行补充鉴证或者复核:

(一)有新的涉案物品或者材料的,可以委托原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补充鉴证;

(二)对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复核;对价格主管部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其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复核。

委托补充鉴证或者复核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提供送鉴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