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技术贸易及其有关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