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有收取费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收取费用的,依法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