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有收取费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收取费用的,依法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