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职务技术成果转让权归单位所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奖励从事该项技术工作的人员。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收入归个人所有,使用了单位的仪器、设备、能源和内部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单位交纳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