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者引进技术进行二次开发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投产成功后,开发单位应当连续五年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金额,用于奖励对完成该项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