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