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三十三条有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救灾物资发放和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对因地质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