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三十二条有效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抢险救灾需要,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动产或者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