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