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予以公布。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