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地质灾害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其应急能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