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居)民建房,需要就地质灾害预防等事项向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技术咨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建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禁止在山区、丘陵区的下列地段削坡建房:

(一)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

(二)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的地段;

(三)削坡会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其它地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