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居)民建房,需要就地质灾害预防等事项向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技术咨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建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禁止在山区、丘陵区的下列地段削坡建房:(一)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二)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的地段;(三)削坡会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其它地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