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但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

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电话、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人员。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政府公共网站应当及时无偿播发地质灾害预报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