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在汛期、强降雨(雪)、台风、冰冻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时及时处理和报告,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