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拟订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