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并会同应急管理、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精确度与时效性。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