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落实防治措施,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