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