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依法享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利,承担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