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依法享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利,承担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