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