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