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和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依法登记,擅自从事家庭教育活动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的;(三)宣传封建迷信、邪教、暴力、色情等非法内容的;(四)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的;(五)唆使、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