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和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登记,擅自从事家庭教育活动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的;

(三)宣传封建迷信、邪教、暴力、色情等非法内容的;

(四)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的;

(五)唆使、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