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和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登记,擅自从事家庭教育活动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的;
(三)宣传封建迷信、邪教、暴力、色情等非法内容的;
(四)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的;
(五)唆使、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