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家庭教育应当注重立德树人,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家庭教育应当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