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根据其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和教育,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