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三十三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