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