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民政主管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和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二)父母死亡、失踪、病重、重度残疾或者因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侮辱人格尊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