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规律,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智力发展状况,循序渐进地进行家庭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体罚、捆绑、残害、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