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教育、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和健康、消防救援、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