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从事相应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