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