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杂物电梯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