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南孔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的资金投入,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南孔文化产业,促进南孔文化研究和发展。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