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南孔文化人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引进和培养南孔文化研究、教育、宣传、文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各类人才。鼓励职业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将南孔文化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开展南孔文化传承方面的技能教育与培训。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