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识。

保护标识的内容包括名称、保护级别、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具体样式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确定。

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拆除、损毁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