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识。保护标识的内容包括名称、保护级别、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具体样式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确定。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拆除、损毁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