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文物保护、文化和旅游、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南孔文化传承发展的需要。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的保护,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划定保护范围,落实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