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实行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对南孔文化资源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接受文化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相关方案,报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