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下列文化资源应当直接列入南孔文化资源名录:(一)孔氏南宗家庙、周宣灵王庙、衢州孔氏民居等不可移动文物;(二)南宗碑刻、孔氏宗谱、南孔钟磬等可移动文物;(三)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其他与南孔文化相关的已经被依法认定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的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