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推荐或者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