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区域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形式、内涵和组织规程;(二)在特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熟练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四)掌握和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资料或者实物。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