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傈僳族阿尺木刮、塔城热巴、傈僳族瓦器器、傈僳族音节文字、大词戏、白族拉玛人拉钩溜、普米族民歌、纳西族玛丽玛萨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挖掘、抢救、整理相关资料,并采取措施培养传承人。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