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区域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形式、内涵和组织规程;
(二)在特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熟练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技艺;
(四)掌握和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资料或者实物。
Local Regulations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