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者破坏城市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禁止将城市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用于经营。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等改变公共资源属性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