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费用。

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保障车等消防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往返收费路桥时免缴通行费。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补偿外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损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