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负责火场外围警戒,维护通往火场的道路交通秩序等工作。
火灾现场总指挥由现场的消防救援部门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火灾现场总指挥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可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依法决定采取有关紧急措施。
支援火灾扑救的单位、个人,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人员、物资支援灭火。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